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度参与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分中心与行业分中心建设。鼓励开展工业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推广工业大数据应用方法。鼓励工业企业参与工业互联网数据权属确定、价值评估、资源交换、应用创新、效益共享等机制研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