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围绕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社区治理、城市管理、环境治理、体育等领域搭建典型的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在智能社会治理中的应用,探索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