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和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度融合,推动"一网通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协同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数字城市运营管理中心,通过治理数字化转型驱动城市治理模式创新,构建集态势感知、分析研判、联动处置、监督问效、数字赋能于一体的城市数字化治理新格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