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领域的深度应用,赋能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乡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产业和乡村治理数字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