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领域的深度应用,赋能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乡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产业和乡村治理数字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