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构建以多源数据为基础的数字征信体系,支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征信机构发展。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征信数据在金融领域合规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运用增信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