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构建以多源数据为基础的数字征信体系,支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征信机构发展。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征信数据在金融领域合规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运用增信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