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提供筹备、开办、成长、注销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服务持续优化,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