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领域监测和宏观调节能力,构建经济运行大数据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评估、风险预警、趋势研判、智能决策、运行仿真等数字化水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