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主体、条件、程序和数据范围、安全要求等。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授权运营主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安全可信环境,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