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公共数据开放类型。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无条件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经依法处理后,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根据情况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明确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要求。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利用需求的,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并承诺应用场景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所获得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