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控。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核查。经核查,相关数据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将核查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数字化装备和软件研发,推动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全流程数据采集。

推动企业多源异构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协议转换,实现多源异构数据的融合和汇聚。

鼓励产业上下游企业通过供需对接,共建安全可信的数据空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