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