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五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对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