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5 监督检查Article 49In force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