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被督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被督察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