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房屋使用安全实际状况,可以采取划定警示区域、利用或者拆除相邻建(构)筑物等应急抢险措施。因应急抢险损害相邻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