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房屋使用安全实际状况,可以采取划定警示区域、利用或者拆除相邻建(构)筑物等应急抢险措施。

因应急抢险损害相邻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