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检查及应急抢险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