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省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