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鼓励船舶绿色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驱动,鼓励研发和应用船舶防污染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船舶科技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