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