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四条有效每年春季和秋季为本州植树造林季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安排植树造林活动。州、县(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安排各单位义务植树的地点和任务,并对植树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