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每年春季和秋季为本州植树造林季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安排植树造林活动。

州、县(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安排各单位义务植树的地点和任务,并对植树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