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护森林、林地;

(二)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

(三)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劝阻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协助林业管理机构巡查林业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