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五条有效本州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和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将本单位人数据实统计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并按照绿化委员会划定的区域,负责植树造林并保证成活率。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