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四)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九)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标准;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