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取得公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