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召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专有部分的投票权数。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告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