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从遵纪守法、热心公益的业主中确定并公示,业主代表资格应当符合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