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全面实行河湖长制,落实各级河湖长工作责任和地方主体责任,将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目标和考核内容。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河湖岸线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跨区域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协同推进联合执法,具体工作由河湖长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