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组织编制河湖岸线保护规划,河湖疏浚清淤、防洪安全、河势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河道采砂等行为;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等行为;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镇公共景观水体保护规划,河湖岸线雨(污)水管网和城镇规划区内排涝设施、园林景观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河湖岸线城区段违法建(构)筑物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地等行为;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污染河湖岸线的违法行为;

(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管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岸线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等行为。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