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河湖岸线保护规划,擅自变更保护规划或者违反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履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等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接到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