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