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将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河湖岸线生态环境,对破坏河湖岸线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