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巡查。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河湖岸线保护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