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河湖岸线,或者在保护区内实施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建设生态景观、农业水利设施,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河湖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审核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