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河湖岸线控制利用区内除开发利用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景观开发、绿化美化和堤顶道路等经依法批准外的项目开发;

(二)在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新建、改建、扩建与岸线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猎捕、采集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

(四)在自然保护区的一般管控区域开展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擅自填埋自然湿地。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