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以及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建设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设施安全、岸坡稳定的桥梁、取水工程等活动;

(四)倾倒、堆放、掩埋、焚烧、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

(五)爆破、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毁损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古建筑、古桥梁等文物古迹;

(七)擅自烧荒、采伐林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