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以及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建设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设施安全、岸坡稳定的桥梁、取水工程等活动;
(四)倾倒、堆放、掩埋、焚烧、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
(五)爆破、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毁损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古建筑、古桥梁等文物古迹;
(七)擅自烧荒、采伐林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