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河湖岸线保留区是指规划期内暂时不宜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为生态保护预留的岸段。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保留区:
(一)河势变化剧烈、岸线开发利用条件较差,河道治理和河势调整方案尚未确定或者尚未实施等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区域;虽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规划期内暂无开发利用需求的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已列入县级以上水安全保障规划,尚未实施的防洪保留区、水资源保护区、供水水源地;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未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五)生态建设需要预留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