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河湖岸线保护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重要枢纽和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保护区:

(一)不稳定的河岸敏感区;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位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严格保护区域等生态敏感区;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

(四)重要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

(五)重要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六)城镇公共景观水体岸线全部区域;

(七)位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