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河湖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者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或者开发利用用途的岸段。下列区域应当划为控制利用区:
(一)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高,需要控制或减少其开发利用强度,避免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
(二)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的区域;
(三)位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一般管控区域,一般湿地等未纳入生态红线范围,但需要控制开发利用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