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外缘边界线是根据河流湖泊岸线管理保护、维护河流功能等管控要求,在河流沿岸陆域一侧或湖泊(水库)沿岸周边陆域一侧划定的岸线带区外边界线。外缘边界线按照下列要求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段,中型堤防以堤身和堤脚外延120米至260米;小型堤防以堤身和堤脚外延55米至130米;
(二)无堤防的河段,以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外延5米至30米作为外缘边界线;
(三)水库库区以校核洪水位外延100米至300米;
(四)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500米,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350米;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300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150米至200米;溢洪道、泄水涵、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外延60米至220米;
(五)城镇公共景观水体所在绿地外沿线作为外缘边界线。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