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临水边界线是根据稳定河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维护河流湖泊生态等基本要求,在河流沿岸临水一侧顺水流方向或湖泊(水库)沿岸周边临水一侧划定的岸线带区内边界线。临水边界线按照下列要求划定:

(一)有堤防工程的河段,以设计水位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二)无堤防的河段,以常年水位线或者设计水位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三)水库库区一般以正常蓄水位与岸边的分界线或者水库移民迁建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四)城镇公共景观水体以正常蓄水位或者设计水位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