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河湖岸线范围通过划定临水边界线和外缘边界线确定;在岸线范围内根据自然属性、经济社会功能属性和保护与利用要求,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城镇公共景观水体岸线范围全部划为保护区。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划定河湖岸线边界线、功能区,设立界桩和公告牌,载明区域范围以及禁止和限制行为相关事项。

划定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的岸线范围,应当加强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沟通和协商,保障岸线保护管理的协调统一。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