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径流面积1千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和州管湖泊(水库)岸线保护规划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公共景观水体岸线保护规划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余河湖岸线保护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