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鲁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负责鲁史古镇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三)监督和管理古镇内的建设维护行为;
(四)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五)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古镇容貌;
(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七)协调衔接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核心保护区车辆管理制度;
(九)指导鲁史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其他和古镇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