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符合农村公路发展要求的资金补助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所需的建设、管理、养护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