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第四十二条有效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应当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路线长度、路肩及路面宽度、绿化及附属设施情况综合计提费用,确保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