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第四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二)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四)社会力量捐助的资金;(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六)按照规定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发展的涉农资金;(七)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