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四)社会力量捐助的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按照规定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发展的涉农资金;

(七)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