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本市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规范要求,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未实施雨污分流区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结合旧城区改建、道路建设等城市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